快訊/「臺臺合併」拒釋出超額頻寬 臺灣大哥大對抗NCC吞首敗
▲臺灣大哥大合併臺灣之星後,因10MHz超額頻寬對NCC提告。(圖/臺灣大哥大提供、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國內電信三雄之一的臺灣大哥大合併臺灣之星、去年(2023年)12月1日上路後,因逾期仍持有10MHz超額頻寬,沒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要求改正,已被累積開罰960萬元,臺灣大哥大提告爭取保住頻寬,並聲請停止執行,今(15日)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可抗告。
裁定理由指出,臺灣大哥大本件聲請,是針對NCC覈准「臺臺合併」行政處分的其中1項附款,也就是限期今年(2024年)6月30日前,須將1GHz以下頻段的超額頻寬10MHz,以自主繳回、轉讓給其他與臺灣大哥大無關的電信業者,或與臺灣大哥大無關的電信業者交換等方式補正。
1GHz以下低頻段電波穿透性及繞射能力比其他頻段強,是影響室內收訊品質優劣的關鍵頻段,其他頻段難以替代。而電信用戶客訴通訊連線品質,7成都是室內收訊差,目前政府針對1GHz以下頻段僅釋出150MHz頻寬,被視爲珍貴的黃金頻段,單一電信業者依法不得持有超過總頻寬的1/3。
但「臺臺合併」後,臺灣大哥大在1GHz以下頻段擁有60MHz,相較中華電信的40MHz、遠傳電信的50MHz,臺灣大哥大處於優勢地位,因此NCC以附款明訂臺灣大哥大不能保留這10MHz。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外觀。(圖/記者謝婷婷攝)
法官認爲,本件行政處分的附款,是行政機關的「裁量處分」,人民若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非「撤銷訴訟」、以免剝奪行政機關裁量權,至於提告後所選擇的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應適用保全程序中的「假處分」制度,並非聲請停止執行。
法官指出,開庭調查本件聲請時,已向臺哥大闡明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類型的選擇,臺哥大仍執意聲請停止執行、不願改爲聲請假處分,因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此外,臺哥大本件聲請包含停止執行NCC依法開罰甚至可停止使用頻率等措施,法官認爲NCC依《電信管理法》裁罰、於法有據,臺哥大的主張不具備特別權利保護必要性,若受裁罰或其他不利處分,仍可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救濟,屆時並得聲請停止執行,已足資保障權益。
臺哥大2022年2月向NCC申請合併臺灣之星電信公司,NCC召開聽證會等調查程序後,2023年1月18日附條件准許「臺臺合併」,但合併後,因臺哥大持有的1GHz以下頻率超出整體電信事業可用總頻寬1/3、達10MHz,NCC覈准「臺臺合併」最主要的附款,就是要求臺哥大不得繼續保留這些超額頻寬。
臺哥大主張失去這10MHz頻寬將破壞旗下電信頻譜完整性、損及約1000萬用戶權益,持續跟NCC爭取,NCC在附款到期前,已先罰臺哥大2次怠金共60萬元,今年7月22日、8月2日以臺哥大逾期仍未改正基地臺網路設置爲由,各罰鍰300萬元,昨(14日)第3次開罰300萬元,不僅可連續開罰,最重可停用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