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刪霸王條款 增回饋機制
亞洲水泥公司新城山礦區鄰近玻士岸部落,因涉及土地返還計劃、地質安全等爭議,長年抗爭不斷,地方及環團呼籲政府修正《礦業法》聲浪四起。據悉,目前全臺144個礦業權,有70個礦業權展延申請中,88個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上。
經濟部今年2月預告《礦業法》修法草案,針對環保與原住民族權益等議題溝通,跨部會取得共識後提出草案,此次修法共有6大重點。未來新法通過後,現有礦業開採都需配合調整。
現行《礦業法》最令外界詬病的是明顯傾向採礦業者,例如第31條規定,除非礦業公司有不法作爲,申請展限時,主管機關不得駁回,被認爲是「霸王條款」,此次修法將予以刪除。
另外,第47條規定,現行業者礦場如遭新設禁止區公設縮減範圍,政府要補償業者損失,以及如土地所有權人不給租約,業者可以提起訴訟,在此期間可先交一筆「提存價金」,繼續採礦。新法刪除31條的補償及47條的提存補償得先行使用土地規定。
原住民族權益保障部分,若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的公有土地,新申請礦業用地時,應辦理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若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一律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增加居民參與機制,同時加強礦業管理;另外,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