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編特別預算 修法方向莫搞錯
(圖/本報系資料照)
新國會上路後,國民黨、民衆黨鎖定政府濫編特別預算的問題,針對《預算法》提出13個修正草案,儼然成爲朝野攻防的主戰場。然而,從目前各方草案內容來看,其實都難以解決核心問題。
有關特別預算的修正方向,藍、白認爲《預算法》第83條第4款的「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已成爲濫用特別預算的方便之門,大多主張刪除;或要求政院提出特別預算時,須先經立院同意,或是「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爲限」。
然而刪除第4款,並非解決方案。原因在於《預算法》爲普通法,若與特別法發生競合,則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以實務來看,民國87年《預算法》修正後,雖把「緊急重大工程」得編制特別預算的規定刪除,但爾後政府提出特別條例,都會特別排除適用《預算法》,讓「重大工程」得以續用特別預算編制。包括前瞻基礎建設4期、流域綜合治理計劃3期、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3期、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劃3期、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劃2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劃5期,及基隆河整體治理計劃等共21個特別預算都是如此。
政府之所以制定特別條例,除了能規避《預算法》規定,又因缺乏自有財源,所以藉此方法排除掉預算法第23條有關經常收支必須保持平衡,舉借債務收入與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以及《公共債務法》有關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歲出總額15%規定的限制。
然而,經常收支平衡與債務流量管制,是維持政府財政紀律的重要規範,若經常性透過特別條例「強制排除不受限制」,就會成爲政府未償債務餘額年年攀升的最主要原因,嚴重影響財政健全。
更進一步來說,在野黨提出的修正草案,有關「提出特別預算須先經立法院同意」部分,預料行政院屆時必然會重施故技,先提特別條例,經立院同意後,再據以提出特別預算,因此這樣的修法意義不大。至於限定特別預算「以無法用年度預算編列者爲限」的草案,一但行政院與立法院見解有異,將徒增兩院齟齬。
因此,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是在「財政紀律三法」《預算法》、《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增訂所有特別預算條例不得排除預算法規定。
如此一來,即便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但在增訂不得排除的規定後,三法對於特別預算條例就具有特別法的地位。屆時,政府就必須籌措自有財源,才能編制特別預算,這才能徹底解決政府債務居高不下的財政窘境。
(作者爲前立法院預算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