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強震救災重建 適用天災事變特殊加班

花蓮強震全臺有感,勞動部今天提醒,若爲救災、重建工作可適用勞基法天災、事變加班規定,但仍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像是假日出勤需補休等,否則最高可罰新臺幣100萬元。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花蓮3日發生大地震後,事業單位災後救助及後續復原重建工作,除了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的加班規定外,也可適用「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黃維琛提醒,使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特殊加班規定,勞工加班的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可不受1日不能超過12小時的限制,但仍應符合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的法定程序,且勞工工資給付、休息或補假等仍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黃維琛舉例,若是要求勞工在平日工作加班,僱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是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則除了必須加給工資外,勞工在工作終止後到下次再工作前,僱主應給予勞工至少12小時的休息時間。

另外,僱主若是在國定假日、例假日或是特休假讓勞工工作,除了被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外,勞工於工作結束後,僱主也應給予補假休息,且最遲應於7天內補休。

黃維琛也說,根據統計,今年第1季每月約有300多人次通報適用特殊加班規定,而4月纔剛過半個月就已有246人次通報申請,其中包含公用事業臺水、臺電,以及製造業、科技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

黃維琛提醒,若僱主未依法通報或給付加班費,可依照勞基法開罰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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