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補籤嗎?補籤後可要求兩倍工資嗎?這個案例告訴你

勞動合同是否能進行補籤呢?補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還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近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勞動官司,並已作出判決。

2023年7月,高某到某公司“打零工”。因高某當時與另一家公司的勞動關係尚未解除,公司遂向高某發放臨時工資。

在高某與前任公司勞動關係結束後,高某開始長期、固定在公司上班,但當時雙方並未簽署勞動合同,直至2024年2月左右才補籤,補籤的勞動合同期限爲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3月16日。2024年3月27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高某認爲,其爲某公司提供勞動的時間應爲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其中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某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安排其帶薪年休假等福利,侵犯其作爲勞動者的權利,遂將某公司起訴至大足區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賠付雙倍工資等1.7萬餘元及其他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原告高某與被告某公司在2023年7月開始即存在提供勞動、支付報酬的關係,但在7-9月期間,原告高某僅爲被告某公司提供臨時、不穩定的勞動。10月之後,雙方纔形成持續、穩定的勞動關係,法院遂認定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爲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3月27日。

因此,被告某公司應當在2023年11月16日前與原告高某簽訂勞動合同。但法院認爲,雙方在2024年2月份補籤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囊括了之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並且在此期間,原告高某作爲勞動者的利益並未受到損害,原告高某也未出示有關證據,證明其與某公司簽訂的該勞動合同,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對於原告高某要求被告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但這是一種懲罰性的賠償條款,是爲了懲罰和阻止故意或惡意所致的特定行爲。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期限涵蓋之前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補籤的勞動合同應視爲有效。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樊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