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非法工作遭遣送出境 分居失聯20年人妻怒斷婚
老公非法工作遭遣送出境,分居失聯20年,人妻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大陸男子阿國(均化名)於2000年辦理結婚登記,婚後阿國來臺共同居住,不料,阿國卻在2005年因非法工作被遣送出境,此後雙方便失去聯繫,小萱不滿分居迄今已逾20年,已有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之重大事由,憤而依法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爲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明定。
而婚姻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爲目的,並以深摯情感爲基礎,如夫妻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且客觀上亦難以期待其回覆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強求其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必要。
法官考量,阿國自2005年遭到強制出境後,迄今20年不曾與小萱同居生活,並且音訊全無,雙方夫妻關係有名無實,足認阿國已無維繫婚姻意願,2人的婚姻實無幸福可期待。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