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偷吃!人妻發文爆料「小三就是她」慘賠錢
一名人妻懷疑另名女子勾引她丈夫,便在臉書上爆料,慘遭判拘役20日。(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曾姓女子懷疑女子小鬱(化名)勾引她的丈夫,憤而在臉書寫下,「這就是小三」、「她在賣鹽酥雞」等文字,並附上小鬱的照片,遭到小鬱提告妨害名譽。屏東地院審結,判其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女認爲小鬱與她的丈夫發生婚外情,便於1月間於個人臉書張貼,「大家來看這就是小三」、「小三也真的是很不要臉現在還在賣鹽酥雞臉皮真厚」等文字,還附上小鬱的照片,讓多人誤會小鬱有與曾夫外遇,案經小鬱報警提告,檢方偵結起訴。
曾女於偵訊時坦承犯行,檢方認定犯案情節與小鬱所指相符,並有臉書截圖9張、警方受理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證據,足認罪嫌,遂向屏東地院聲請簡易判決。
屏東地院法官認爲,曾女不以理性方式處理感情糾紛,隨便於臉書上張貼辱罵、誹謗小鬱的文字,已妨害其名譽,考量曾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依犯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刑法第309條第1項明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明定,意圖散佈於衆,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爲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爲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