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結婚就後悔不曾來臺19年青春全浪費!只能斷婚求解脫

老婆婚後竟然後悔不曾來臺灣,不滿19年青春全浪費!男子訴請離婚求解脫。(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女子小萱(均化名)於2005年在大陸結婚,阿國經過移民署約談之後,隨即申請小萱來臺同住生活,但是小萱可能因爲後悔了,而不想來臺灣,後來更是全無音訊無法聯繫,迄今已經逾19年。因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規範內涵,系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具體裁判離婚原因外,及第2項前段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爲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

法官考量,小萱既然未曾入境臺灣,長期與阿國分居兩地,雙方並沒有共同生活過,足認小萱並無與阿國共同經營生活的意願,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婚姻已生重大破綻。

法官審酌,依據事實認定,並無法認定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阿國負擔全部的責任。因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