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待轉大富翁」拒絕盤查被抓 警察行私法正義?

臺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爲爭取機車族路權,發起「待轉大富翁」,無限的待轉是否有違法

編按:「臺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以「廢除禁行機車、不強制兩段式左轉」爲訴求,於11月10日18時號召機車騎士,在臺北市市民大道林森北路口進行「待轉大富翁」,路口瘋狂繞圈圈待轉,引起警方疏導勸導……。

開單的A男依照法規(無限)待轉有違法嗎?

路權促進會主張依照道交管理規則本來就該待轉,依法待轉沒有違法,這個說法是沒有錯的,你想轉一次也可以,你想轉一百萬次來尋找真理也行。但是,當天的情形若是已經有警察在現場進行交通指揮,依照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6條,因通行量增加時警察機關得限制通行,這時候就有現場指揮者大於法規的空間。

雖然無限待轉並不是違規轉彎、違停、無照駕駛等等法律有明定的違規種類,但本案警察開單是照同法的第60條「不遵守警察交通指揮、稽查」,一樣可以處罰。因此,開單的依據是不服從現場交通指揮,而非無限待轉,這點可能要先釐清

被拔鑰匙、拖下車的B男有違法嗎?民衆搗亂,警察拖走他有什麼不對?

B男也是在玩待轉大富翁,那就跟上面說的一樣,警察可以開單。不過,警察拔鑰匙、拖走這部分,就滿有問題的了。依照中山分局的說法,是因B男拒絕盤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帶返警局「確認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當警察無法透過詢問、要求出示證件的方式查證人民身分時,遇抗拒時可以行使強制力。從各新聞佐證,可知B男抗拒的十分激動,這樣看來好像警察用暴力也是合情合理

只不過,警察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只要值勤中就可以在公共場所隨意查證人民身分嗎?

錯!想要查證人民身分,一種是涉有犯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1項規定,查證身分要查證對象有下列情況纔可以: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爲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着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我們一起看看哪一點符合待轉大富翁的情節,應該沒有吧?

另一種在不涉及犯罪時,想要查證人民身分,規定就更嚴格了。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1項及2項,要對沒有涉有犯罪嫌疑的民衆盤查身分,需要民衆「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纔可以,而且指定的理由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爲限,同樣得跟犯罪與治安有關,才能指定。

當天警察前往現場是基於一般交通維護,還是基於長官指定管制區呢?如果只是一般維護,那警察就不能盤查人民,拔鑰匙、連拖帶拉的扯人就違法。如果是有指定,那指定的理由是什麼?待轉大富翁涉及賭博罪

你可以說A、B兩男這種人都很煩、沒事找事做、爲難警察,不過如果合法程序是開單處罰,就不應該動用強制力,更別說是違法動用強制力,這種做法是私行正義

警察確實是人民保母、保護大家的安全,但這不代表他們用任何方法做事都叫做正義、秩序。法律不是在保護人們口中暴民,而是在保障未來你做錯任何事(甚至是被誤會做錯事)的時候,也能享有最基本的權利。(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

臺大生被警察強行拔走鑰匙,並強拖押走,已逾越警察的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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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