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集/兒少權法過時法條 壓縮媒體揭弊空間

衛福部報導指引中仍提到不可報導「足以識別」兒童資訊,衛福部保護司表示,對於足以識別如何認定,目前尚無共識。媒體代表認爲,該規定是造成媒體集體噤聲的主因,政府既有誠意放寬報導限制,此規定也應儘快解決。本報資料照片

原先可以透過媒體第四權遏止的惡質性侵案件,卻因兒少權法規定被扼殺機會,讓無辜孩童受害。有媒體代表直言,在兒少權法規範下,媒體近年已形成遇兒少不當對待案件「能不報則不報」的氛圍,壓縮媒體揭弊空間,知悉案情卻不能阻止,事隔多年再報導案情已無意義。

原先堅持保護兒少隱私,避免二次傷害的衛福部社政系統,終於「發現」揭弊型報導也是保護兒少的重要管道,並宣佈在一個月內訂出報導指引,放寬媒體報導兒少性侵事件的限制。

不過,昨天指引出爐,雖同意行爲人成年且任職於兒少、身障、長照機構時可報導機構名稱,但仍留下「足以識別」兒少身分資訊不可報導的文字。

兒少權法多年未修,過去相關性侵案件多發生於「家內」,狼父性侵幼女,揭露加害人姓名的確並無助益,徒增二次傷害,但近年託嬰中心虐待事件、幼兒園性侵事件頻傳,衛福部面對「家外」兒虐、性侵事件增加,應該即時反應,透過修法,在保護被害人的情況下,也讓媒體發揮社會公器義務,別以過時法條掐住媒體咽喉,讓無辜的兒少繼續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