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怒飆公務員「幹話」判罰3千元!法官認:超出社會容許

基隆市安樂區七賢裡裡長鍾尚倫於去年12月5日前往基隆市政府教育處陳情行車糾紛,但鍾竟公然謾罵「白目」、「他媽的」、等語,基隆地方法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處鍾須罰款3000元。(徐佑升攝)

基隆市安樂區七賢裡裡長鍾尚倫,因不滿某國中聘僱的遊覽車司機在行車時發生糾紛,於去年12月5日前往基隆市政府教育處陳情。然而,鍾在過程中竟公然謾罵「白目」、「他媽的」、「不知道我是誰嗎?」等語,最終基隆地方法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處鍾須罰款3000元。

地院判決表示,鍾尚倫在去年12月5日的下午4時10分抵達安樂區行政大樓8樓的教育處辦公室,針對某校遊覽車司機的行車糾紛進行陳情,要求教育處介入督導。

然而,鍾卻在過程中疑似心生不滿,竟公然辱罵不當言詞,包括「他媽的」、「幹」、「白目」等字,已嚴重影響該公務場所的安寧秩序。

法官審理中提到,鍾在警詢過程中確實承認自己因情緒激動而罵出「他媽的」等詞彙,並有監視器畫面佐證。法官認爲,鐘的其行爲已超出一般社會容許的合理範圍,擾亂公務機關的正常秩序擾亂。

法官強調,即便該事件是否屬於教育處的業務先不論,鍾尚倫本身作爲里長,應瞭解如何妥善反映民情,而非在公衆得出入的公務機關內,使用不當言語進行謾罵與喧鬧,還不聽從勸阻。

至於法官認定鍾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藉端滋擾」部分,是指行爲人藉由特定事件,以言語或行動擴大影響,超出一般合理範圍,進而擾亂場所秩序,導致難以回覆或維持。

最終法官判定,鐘的行爲已達上述違反社維法滋擾公衆場所安寧的程度,依違反社維法第68條第2款,對鍾處以罰鍰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