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職能治療師可非以疾病治療爲目的執行業務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 ,但非以疾病治療爲目的者不在此限。(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但非以疾病治療爲目的者不在此限。此外,職能治療師得采通訊方式執行業務,其相關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前職能治療師需醫囑纔可執行長照、社區服務項目,否則恐觸法,因此朝野多呼籲放寬,此次修法後,《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明定放寬,讓職能治療師可非以疾病治療爲目的執行業務。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的修法提案說明指出,「職能治療師法」制定後,「職能治療師業務範圍」至今二十餘年間,並無實質修正或調整,但隨着社會變遷、多數民衆對於自身健康之關注亦不再只侷限於疾病的治療,且也有各類法規涵蓋職能治療師的專業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