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民法約定利率範圍納違約金 法務部盼審慎考量
立委提案修民法,希望將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視同約定利率的利息。法務部次長黃世傑今天表示,立委提案立意良善,但此條文適用範圍廣泛,建請再爲審慎考量,法務部也已函詢各機關。
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鍾佳濱、郭國文分別所提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草案,黃世傑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鍾佳濱提案指出,鑑於近年來常有融資公司業者巧立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名目,藉以規避現行年利率16%的限制,因此他提案修法,明定伴隨債務產生的各項規費、違約應納入共同計算。
鍾佳濱所提修法版本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該契約無效。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應視同約定利率的利息。
郭國文所提修法版本規定,約定利率、違約金與相關費用的總和,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對於立委所提修法內容,黃世傑說明,將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納入約定利率範圍,而受最高約定利率上限的限制,依立委所提修正草案目的,是爲了避免融資公司業者巧立名目收取費用,以規避民法第205條規定,立意良善,但仍應審慎考量。
黃世傑解釋,修正民法第205條規定牽涉層面甚廣,對於民衆權益及工商發展等均有重大影響,爲求審慎,法務部已函詢各機關對於民法第205條修正的意見,藉此瞭解該條文的修正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其效益,以利法務部審慎評估與研議。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提到,利息與違約金性質不同,立委提案將違約金納入利息計算或視同利息,是否可能影響二者定性及適用問題。此外,如果將違約金納入或視同利息,是否可能架空民法第252條規定,或是否有可能限縮法官依職權酌減的空間,須再爲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