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蝦皮平臺地下匯兌10億至大陸 檢起訴3人

利用網購平臺地下匯兌10億到大陸,3嫌遭嘉義地檢署起訴違反銀行法。(本報資料照)

嘉義市劉姓女子與林姓前夫利用親友帳戶申請蝦皮購物平臺帳號,與大陸網路連結經營代爲轉帳、支付、儲值等業務,實際是走地下匯兌,並僱用洪男操作,3年間匯兌包括詐騙金額共約10億元到對岸,不法牟利1800多萬,嘉義地檢署依違反《銀行法》起訴3人,對劉女求重刑。

起訴書指出,40歲劉女與39歲林男於2019年8月離婚,但劉女開設網路行銷公司,並與林男自同年5月起即與大陸數名男子合作做地下匯兌,2人借用多名親友的銀行帳戶,申請蝦皮購物平臺帳號。

在蝦皮網站刊登「可徵信支付寶充值、客制不單、支付寶儲值教學、遊戲支付教學儲值」等訊息,實際經營代爲轉帳、支付、儲值,包括大陸銀行、支付寶、抖音、淘寶代購等匯兌業務。

檢調發現,劉女申設的帳號提供給不特定人(即買家)瀏覽,以蝦皮拍賣網站「聊聊」功能或微信等通訊軟體聯繫,將買家需要人民幣金額依較低的自訂匯率換算爲新臺幣,收取每筆100元或每萬元200元的手續費。

劉女、林男以此手法自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間,共匯兌新臺幣逾3億4000萬元,賺取手續費約560萬多元。另外,2人僱請37歲洪男以相同手法操作地下匯兌,自2020年至2022年8月間共匯兌金近6億7000萬元,獲利1300萬餘元。

此案因金門地檢署、嘉義市調查站及刑事局調查詐騙集團金流時,發現有多筆詐騙金錢透過劉女操控帳戶匯兌到大陸,且其帳戶金流異常龐大,報請嘉義地檢署偵辦。

檢方認爲劉女曾於2019年涉及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被起訴,被判決1年10月徒刑、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確定,竟不知悔改,持續做地下匯兌,因而建請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