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NCC組織法 委員限連任一次、刪除延任規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4條條文,未來設置委員七人,均爲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同時刪除現行第4條第5項條文,即「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另也增訂行政院長補足提名期間相關規定。
先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5月1日初審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NCC委員提名是否依國會政黨比例任命等條文,通過停止討論並保留協商的動議,因此全數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長韓國瑜11日召開黨團協商,但朝野並無共識,當時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與先前相關修法版本相比,做出大幅度修正,包括並無NCC委員提名是否依國會政黨比例任命等條文。全案今日在立法院會處理時,表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時,贊成52位、反對51位,因此通過國民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依照NCC組織,NCC委員七人均爲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修正草案提出只能連任一次,不得再任,另國民黨團提出刪除現行第4條第5項條文,即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的過渡條款,並增訂行政院長補提名時間。
三讀條文明定,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爲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立院今日三讀通過刪除延任的過渡時期規定,又無法在7月底完成對新委員的人事同意案,NCC委員會將出現人數不足窘境,8月1日起將無法針對網路、通訊、傳播等重大政策做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