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 跨境貿易使用更具法律效力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數位部今天表示,修法有7大重點,也增列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未來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承認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跨境貿易也可用電子簽章籤契約,盼擴大電子簽章普及與運用。
數位部爲推動電子簽章普及運用,達成智慧政府和數位轉型的政策目標,並暢通國內外企業交流往來,因此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今年2月29日通過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
數位部數位產業署今天發佈新聞稿,這次修法包含7大方向。第1,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能只因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2,明定數位簽章爲電子簽章的1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3,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爲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第4,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與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5,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的考量原則,在安全條件相當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也包含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第6,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之核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並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每年公佈。
第7,爲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自電子簽章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2年爲限。
此外,數位部爲健全臺灣電子簽章技術服務業發展環境,也規劃建立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服務能量登錄機制,希望透過具公信力的登錄機制,盤點國內電子簽章技術服務能量,建構國內電子簽章產業地圖。
另外,針對各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各行政機關)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的各類行政措施,數位部會持續協助各行政機關儘速廢止排除適用的公告,讓民衆更能體驗電子簽章的便利。
數位部指出,國內資通訊及網路技術發達,電子簽章應用場景多元,修法將有助於大衆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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