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就香港國安法發表聲明 律政司迴應了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就香港國安法發表聲明,香港律政司作出迴應。(中新社)

央視新聞報導,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13日針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就《香港國安法》發表的聲明作出迴應。律政司表示,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維持堅穩,社會恢復法治和秩序,並讓香港居民可以在安全、平和的環境享受權利和自由。

《香港國安法》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必定按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符合公衆利益的情況下,纔會提出起訴。律政司一直以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履行憲制職責。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明確指出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在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就如何根據《香港國安法》處理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保釋申請,香港終審法院在2月9日頒發的判案書中已訂下相關原則。

《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事實上,在首宗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違反《香港國安法》規定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人一方接受在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而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被告人仍可享有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