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一鮑魚老闆爲TDR判18年 2法學院長作證「財政部公告不適用」恐釀冤獄
連一鮑魚老闆爲TDR判18年 ,2法學院長作證「財政部公告不適用」恐釀冤獄。(中時資料庫)
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因爲遭控涉嫌炒作臺灣存託憑證TDR,遭合議庭法官判處18年有期徒刑,但臺北地院卻罔顧財政部第900號公告充滿爭議,以其自由心證對鍾男做出重判,判決一出便引起法界學界譁然。臺灣高等法院12月9日傳喚關鍵證人輔仁大學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出庭作證,郭明確指出該公告未將TDR包括在覈定之範圍內,根據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有關「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中,包含「不溯及既往」、「罪刑明確性」。
關鍵證人郭土木教授在財政部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正任職於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而76年第900號公告就是財政部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的,郭土木教授指出主管機關發佈76年第900號公告時,並未將TDR包括在覈定之範圍內。
根據判決書指出,鍾男因爲在2010年、2011年間,涉嫌炒作6檔TDR股票,經過臺北地院長達5年的審理後,在去年依《證交法》重判鍾男18年徒刑,但法官卻單以鑑定人的錯誤鑑定意見,誤用滿是爭議的財政部第900號公告,認爲「TDR是外國有價證券」,重判鍾男18年徒刑。
然而,在「TDR是否爲《證交法》規定範疇?」、「第900號公告是否合用?」至今仍未有定論的情況下,鍾男儼然成了司法、行政權衝突下的代罪羔羊,但事實上,TDR原本是爲本國發行人在臺發行的新型金融商品,應屬臺灣的本國有價證券。
結果合議庭三位法官針對此案的判決中,卻全盤照抄鑑定人的錯誤鑑定意見,認定TDR爲外國有價證券,然而在過往判決中,鑑定人認定本國、外國的有價證券時,認爲TDR持有人的權利義務,跟直接持有該家外國公司股票的持有人相同,認爲TDR是「外國有價證券」,但鑑定人卻認爲臺積電去美國發行的ADR,也是「外國有價證券」,論理邏輯明顯不一致。
判決一出,隨即引起法界震盪!學界譁然。《證券交易法》專家學者王志誠教授、郭土木教授、戴銘升教授….等都發出多篇文章指明,《證券交易法》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
而前金管會主委陳沖也在去年9月17日邀集法界、產官學舉行《證券交易法》研討會時,認爲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證券交易法》應該要修法解決,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