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佈集採新政:各環節措施細化,落地執行有望加速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閆碩 北京報道

12月10日,國家醫保局發文指出,近日國家醫保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關於完善醫藥集中帶量採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簡稱《通知》),在原有政策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醫藥集中帶量採購和執行工作機制,引導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遵循並支持集中帶量採購機制,鞏固深化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改革成果,讓更多患者受益。

自2018年“4+7”帶量採購以來,國家先後組織10批藥品集採和5批高值醫用耗材集採,根據安排,第十批藥品集採將於今年12月12日開標,第五批高值醫用耗材集採也將於今年12月19日開標。與此同時,近些年國家也在指導和推動地方針對國家集採以外的品種開展集採,形成上下聯動、協同推進局面。經多年努力,帶量採購已逐步實現常態化、制度化。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集採政策在落地執行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這次政策的發佈,其實就是基於對前9批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梳理,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更爲完善的政策。”上海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9批帶量採購以後,集採也進一步常態化,需要新的政策促進集採工作的執行。

金春林認爲,與以往政策相比,這次最核心的首先是強調醫療機構認真報量、認真用量,在完成集採的量之後,剩餘的也儘可能用中選的產品或者備用產品;其次,這次採取了激勵措施,結餘的部分可以用於發工資,有利於提高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另外,對於一些特殊情況發生的用藥變化,將優化考覈,不再“一刀切”,比如對由於斷供造成醫療機構完成不了量的情況進行了豁免,如果企業供應不上,用備選產品也可以。

多重機制保障政策落實

整體上看,《通知》重點從集採藥品耗材的進院、使用、監測、考覈、反饋等各環節提出細化措施,在原有政策的基礎上對採購、執行、價格、監管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在進院使用方面,《通知》要求地方在各批次集採執行第3個月起開展排查梳理,督促醫療機構儘快完成進院工作。對執行“一品兩規”的醫療機構,在選擇中選藥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藥品進院時,鼓勵優先選擇集採中選的備供企業藥品。

同時鼓勵村衛生室、民營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參加集採,方便羣衆就近購買中選藥品。要求醫療機構提升中選產品使用管理水平,完善內部考覈辦法和薪酬制度,加強處方點評,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制約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非中選藥品的行爲。

《通知》特別提出,在處方點評中加大對集採品種的點評力度,對於不合理大量使用高價非中選藥品的科室和醫生予以定期通報。對於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非中選藥品的醫生,按照處方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而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金春林指出,實施處方點評等制度,實際上強調了用科學的方法讓醫療機構使用中標產品,而不是說爲了帶量採購而採購。《通知》中也強調,切實堅持“爲用而採”。

此外,《通知》指出,要做好集採結餘留用政策與支付方式改革激勵約束機制的銜接,綜合體現對醫療機構採購和使用中選藥品耗材的正向激勵。結餘留用資金計算要以醫療機構報量爲基準,並統籌考慮實際使用量予以撥付,未報量的品種不予撥付結餘留用資金。

在監測考覈方面,加強集採品種掛網價格管理,強調中選產品應及時按中選價掛網,對價格高於相關政策規定的非中選產品採取暫停採購、撤網等措施。對於將中選或非中選醫用耗材部件組合形成高價系統(組套)並大量使用的情形,各地醫保部門應提醒醫療機構規範採購和使用,並約談、督促中選企業約束代理商和配送企業按規定提供中選系統(組套),必要時應調整配送關係。

“這次不僅對非中標產品的掛網價格做了限定,同時也通過擴大中標產品的使用來擠佔非中標產品空間。總的來說,標外市場的價格和用量都得到了某種程度的限制,其實這也是希望企業儘可能參與到帶量採購活動中,否則今後的空間會越來越小。”金春林強調。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指出,以集採品種爲重點推進省級平臺統一結算,並探索擴大到其他品種,加強結算情況監測,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集採藥品耗材。

金春林指出,對醫院而言,前段時間發佈了醫保基金預付政策,而對企業來說,及時的回款也很重要。目前由於一些醫院經營不好,欠企業賬的情況時有發生,賬期也越來越長。所以,通過直接結算的方式讓企業回款更及時,不僅可以減輕企業的資金壓力,而且也會讓企業有更大的降價動力。

對供應端和需求端的新要求

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作爲需求端和供應端,是集採落地執行的關鍵。在以往的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企業供給不足、醫藥機構採購不足的現象並不鮮見。

今年上半年就有員工在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爆料時提及,自家企業由於一些產品供應不足,引發了多地患者的投訴。另一方面,也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很多醫院不報量、報假量、報了不採、或報了以後只採一半的現象大量出現,造成企業信心不足,甚至產生虛報價格或者圍標串標的衝動。

對於企業供應不足的問題,有券商分析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企業在參與集採時就要與廠商提前溝通,如果確實不能滿足就不能報那麼多的量。如果長時間供應不足,企業很可能會受到相關處罰。

《通知》明確,在供應保障方面,要求健全省級層面的集採工作會商機制,對於醫療機構反映的企業供應不足、配送不及時、選擇性配送、約定採購量完成後不配送,以及藥品劑型規格不適宜、包裝不合理、批號印刷不清晰等問題,要加強工作會商,暢通溝通渠道,明確應對處置時間節點。完善藥品供應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處理中選企業不配送影響臨牀(含基層)用藥的行爲。

日前發佈的《全國藥品集中採購文件(GY-YD2024-2)》明確指出,未按採購方及法律法規要求實行配送或不履行供貨承諾從而影響到臨牀使用的情況,經有關部門認定情節嚴重的中選企業將被列入“違規名單”,而列入“違規名單”的企業,將被取消中選資格。同時視情節輕重取消企業或品種在列入“違規名單”之日起6個月至5年內參與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活動的資格。

對於醫療機構端,《通知》強調動態監測中選品種、醫療機構的採購進度、採購量佔比情況。明確醫療機構未完成約定採購量或非中選產品採購比例超過規定要求的,視爲考覈不合格;針對臨牀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的藥品、短缺藥、急搶救藥和季節性用藥等特殊品種優化考覈,不搞“一刀切”。

對無故不按規定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採取提醒教育、約談、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由醫保、衛生健康部門開展聯合約談,必要時將有關線索移交,推動形成鼓勵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導向。

而對於採購進度明顯滯後、非中選藥品和耗材採購量佔比偏高等問題的省份及品種,聯合採購辦公室將定期通報。對於省級和省際聯盟集採品種,各省級醫保部門參照國家組織集採的做法開展監測通報,聯盟採購牽頭省份要督促各聯盟參與省份履行“帶量”要求。

此外,《通知》也強調,各地要推動形成鼓勵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導向,與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聯席工作機制做好銜接,會同相關部門分析研判“帶金銷售”等不正之風線索,對於查實的問題,按照職責權限依法依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