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販店員工加班逾20小時 少給6223元遭重罰「百倍」

屏東某量販賣3度違反勞基法「未付加班費」,遭罰「百倍」罰鍰。(中時資料照)

屏東一家量販店被縣府查獲,有員工一個月內工作超時逾20個小時、加班到凌晨,卻未付給6千多加班費,因已是三度違反勞基法,遭重罰65萬元,業者不服罰太重提出訴願,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爲,縣府處罰程度於法有據,駁回量販店業者訴願。

據悉,屏東縣政府2020年對這家量販店實施勞檢,發現有員工1個月內超時工作20.5小時,還有員工作到凌晨,但量販店卻未分別付給6150元與6223元加班費,因而對該量販店祭出65萬元罰款,同時要求限期改善。

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量販店挨罰後喊冤稱,員工並未事先提出加班申請,以致滯留賣場無法確定是否在工作,並非無故不付給加班費,因罰款太重,遂向勞動部提起願。

但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檢視相關事證後認爲,即使勞資雙方有約定延長工時需事先申請,惟該量販店工作場所爲僱主可監督範圍,就應善盡管理勞工出勤及延時工作之責,確實違反勞基法24條規定,又因該量販店已第3次違反規定,縣府開罰的金額是在法定罰鍰之內,因而駁回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