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明掏空案 判刑8年定讞
林鴻明是「三重幫」、宏國集團第二代,其父親是宏國集團創辦人林堉琪,他是原名「林三號」的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以淡水水仙段13筆土地及米蘭段59筆土地,分別向中聯信託設定抵押擔保借款11億元及7億多元,但2001年起即未正常繳息。
林鴻明因覬覦這些土地開發利益,將土地移轉給自己掌控。其中,米蘭段土地部分,2002年他指示人頭買受米蘭段土地,在中聯信託未同意下,將米蘭段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人頭,再回流4.8億元的利益給林三號公司,獲利3.05億元。
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爲,林鴻明是具有社經地位的企業家,竟趁公司經營困難之際,精心謀劃、掩飾關係人交易,犧牲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牟取私利,導致公司、股東遭受重大損害,又未據實揭露,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的穩定及投資人、公司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更二審考量林男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致使公司受損程度、不法所得數額甚鉅,依《證交法》判刑三年、六年,並定應執行徒刑八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