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憲同》促轉條例屬違憲立法

先談違憲,促轉條例設定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做爲認定是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臺灣的威權統治時期;這項限時法的時間宣示,正是該條例構成違憲所在。抑且,以「日皇詔告投降日」做爲判定威權時期的起算日,這是最可恨的辱華媚日行爲!!蓋查:現有政權是承襲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國號,暨援用制頒施行於36年12月25日的中華民國憲法,做爲實施國家統治行爲的憲政基礎。苟如是言,中央政府五院體制暨其據以實施的選舉國家元首,或據以制訂促轉條例的立法權,均應受到是否符合民主憲政秩序的審查。

簡單的說:除非現政權公開宣示放棄使用中華民國國號暨廢棄五權憲法體制,否則就應該完全承認民國34年至81年中華民國對臺灣實施統治行爲的合憲性;執是言之,轉型正義這四個字根本不能成爲現在政權進行促轉條例立法的合憲標的。理由厥在:德國是因二戰遭到蘇聯及美英法四個外來國家的割裂統治,統一後纔有轉型正義之訴求。如今,臺灣是中華民國於34年10月25日對日廢約及光復收回的國家領土;現政權焉能割裂國家主權與統治行爲一致性原則,而對臺灣人民創設所謂轉型正義的立法理由?臺獨的「轉型正義就是『轉統成獨』」的代名詞而已;促轉條例構成違憲立法,其理在此!

次談鞭屍:鞭屍已死的前任總統絕對是歷史的大忌!!面對如此險峻的社會裂解危機,蔡總統竟無政治智慧拒斥簽署施行促轉條例?今天,政府利用國會多數而急切制定促轉條例暨做爲對付已逝各爲43年及30年的兩代蔣總統,進行殘暴鞭屍行動,這更是現政府遭受臺獨挾持下的懦夫行爲!!試問:如果沒有黃埔軍人的犧牲暨全國同胞對日抗戰的奉獻,哪有今日的臺灣?蔡政權借用鞭屍蔣氏暨同時羞辱黃埔軍人及我同胞,利用中華民國國號借殼上市暨盜用中華民國憲法的立法權,卻拿來單一對付蔣家、黃埔軍人,實所人神共憤,其後果必將極其嚴重。 (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