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署員工違規開車撞死人 家屬申請國賠遭駁回「原因出爐」

林業署員工違規開車撞死人,嘉義地方法院駁回死者家屬國賠請求。(本報資料照)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高姓員工開車公出,違規迴轉跨越分向線欲進入順行車道,與劉姓機車騎士衝撞,劉男送醫傷重不治,劉父請求國賠,法院7日駁回,理由是雙方各有肇責,汽車強制險理賠200萬元已逾可請求國賠的金額。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任職林業署嘉義分署的高男,2023年3月19日中午駕駛小貨車行經臺3線番路鄉路段,臨停接聽電話後,在無號誌交岔路口向右迴轉,跨越分向限制線欲進入順行車道。

劉男騎機車從對向車道駛至,見到高男迴轉緊急煞車失控,劉男連人帶車摔倒在地,還往前滑行,撞擊小貨車車頭下方,以致頭胸腰腹挫傷,送醫急救後,終因創傷性休克致無法自發性呼吸心跳而死亡。

劉父向嘉義分署提出國賠之訴,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機車修理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230萬餘元,還要求賠償扶養費。

法官審理,依據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高男開車違規逆向迴轉,未注意有無往來車輛,劉姓死者騎機車嚴重超速以致煞車閃避不及,雙方各有50%肇責,因而劉父得請求賠償數額應爲115萬餘元,至於扶養費部分因劉父仍有收入,請求無據。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爲之保險給付,視爲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以扣除。

法官據此判決劉父因這起車禍事故,可從保險公司領受200萬元強制險給付,而劉父得請求嘉義分署賠償數額爲115萬餘元,扣除200萬元後,劉父已無餘額可請求嘉義分署賠償,因而駁回國賠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