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隱匿財產挨罰400萬 提告抗罰敗訴

林益世。(中時資料照)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任立委期間,被監察院認定收受陳啓祥6000萬多元款項,但未進行財產申報,裁處罰鍰400萬元,林不服提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爲監院裁處並無不妥,判決駁回。可上訴。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林益世指示家人保管6000萬元現金,並借用他人名義租用銀行保管箱存放,顯然意在提高該等財產資訊之不透明度,該現金來源不論是否出於陳啓祥所交付,或出於其他原因,林都有據實申報,以供人民檢驗之義務。

合議庭認爲,林不僅未爲申報,甚且透過交付他人保管,或藉提高資訊不透明度之手法,妨礙人民知的權利,監察院裁罰並無不當,判決駁回林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