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通報!廣州98例本土感染者所涉144個重點場所或小區公佈
6月8日凌晨,廣州市衛生健康委發佈《關於近期新冠病毒感染者涉及的重點場所或小區的通報》:
呼籲廣大市民,凡是近期到過中高風險區域或者重點場所、接觸過陽性病例及密切接觸者的市民朋友,務必主動向在社區或者單位報告情況,立即前往就近檢測點檢測核酸,並且需要在三天內完成兩次核酸檢測,同時要積極配合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5月21日至6月6日24時,廣州市本輪疫情累計報告98例境內感染者(84例確診、14例無症狀)。目前,所有感染者均在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隔離治療。上述感染者涉及的場所或小區,均由疾控部門進行了嚴格的終末消毒(涉及的有關場所或小區名單附後)。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提醒:
流行病學調查(以下簡稱“流調”)是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由流行病學專業人員依法依規開展。需要與患者及相關人員面對面交流,詢問患者患病前後的暴露、接觸史、活動軌跡、就醫情況等,尋找與傳染源、傳播途徑有關的蛛絲馬跡,爲判定密切接觸者並採取隔離措施、確定消毒範圍等提供依據。
基於流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民有法定義務,積極配合支持這項工作,向流調人員提供真實、詳細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不配合流調,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如果有關個人隱瞞行程,拒不配合流調,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阻礙衛健部門、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爲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依法採取檢查、隔離治療等措施的行爲,公安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予以罰款至拘留的治安處罰,而性質嚴重,構成妨害公務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還應依《刑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