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給付 綜所稅可申請分期繳稅
(報稅示意圖。圖/顏謙隆)
財政部賦稅署5日指出,因應新版稅捐稽徵法上路,自2021年12月19日起,只要符合我國財務困難定義像是個人領取失業給付、急難救助金,其綜所稅的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皆可一併申請適用分期繳稅。
依照新制規定,只要符合財政部的財務困難定義,即可申請適用分期繳稅,最多可分36期(三年)繳稅,不限天災或疫情因素。
財政部5日正式公告稅捐稽徵法子法規「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訂定財務困難定義,涵蓋個人綜所稅、營利事業營所稅,還有臨時補稅等三大類型。
以個人綜所稅來說,如果在繳稅期間屆滿前一年內,個人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領取急難救助金、連兩個月減班休息期間佔工作日半數以上,或其他因素導致財務困難等任一情況,皆可申請適用分期繳稅。
而營利事業營所稅則是在繳稅期間屆滿前一年內,若營利事業連四個月營收淨額(或機關團體連四個月總收入)合計較前一年同期減少三成以上、或其他因素等任一情況,亦可申請適用分期繳稅。
此外,若國稅局臨時查獲個人需補稅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要補稅200萬元以上,且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同樣符合分期繳稅條件。
但李怡慧也提醒,分期繳稅的本稅稅額、滯納金,需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而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免計。
另爲避免企業或個人成爲分期的欠稅大戶,若個人、營利事業分期繳稅金額分別達100萬元、200萬元以上,國稅局將要求提供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