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將外國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由不低於3年調整爲不低於12個月
商務部、中國證監會等六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答記者問。其中提到,適當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鎖定期要求。原《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首次戰略投資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應當在10%以上,並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內不得轉讓。本次修訂,結合證券市場監管規則,我們取消以定向發行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將以協議轉讓、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從10%降低至5%;適當放寬持股鎖定期要求,同時堅持戰略投資的中長期投資屬性,將外國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由不低於3年調整爲不低於12個月,如果其他規定對鎖定期有更長期限要求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相關要求),則需要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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