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海外所得900萬 稅額加罰鍰超過百萬元
臺北國稅局今(5)日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金額達新臺幣670萬元,應該依規定申報並且繳納基本稅額,若有漏未申報除了依法補繳稅款之外,還會處以罰鍰。
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的基本所得稅額計算是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一,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者受扶養的親屬,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或者是香港澳門地區,也就是海外所得,全年超過100萬元以上;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的的人身保險或年金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超過3330萬元;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以及四,綜合所得申報減除的非現金捐贈。
且依照基本稅額規定,如果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就按照20%的稅率課徵所得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假設甲君申報106年綜所稅時,其申報的綜合所得淨額是300萬元,但是經查,甲君漏報本人及配偶領有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900萬元,其海外所得已經超過100萬元,應該要計入基本稅額,所以當年甲君的基本所得稅額爲1200萬元,已經達到基本所得額670萬元的課稅門檻。
甲君雖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覈算基本稅額爲106萬元[(1,200萬元-670萬元)×20%],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以未申報案件處罰鍰28多萬元。
臺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將海外所得並同綜合所得淨額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