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改涉臺判決規定 律師:兩岸訴訟加快
去年底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外界關注對兩岸法律實務有何影響,長期從事兩岸商務律師林敏睿受訪指出,修正後內容更有利於臺灣民衆將在臺灣法院取得的民事勝訴判決,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對陸方被告進行強制執行,能一次性解決糾紛,避免當事人在兩岸法院同時訴訟、官司纏身。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修改內容除了新增「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利益」等不予認可外,部分修改在實務上具意義。
林敏睿提出三點,一是對申請人而言,新規明確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具體要求,新增線上見證授權委託書(臺稱委任狀)簽署、對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的部分認可和執行等便民措施。同時,申請主體的範圍也擴大,增加繼承人、權利繼受人等。
其次是修訂強調對被申請人(即被告)的司法程序知情權及行使抗辯權利的保障。第三是在修改後,兩岸民衆糾紛只要在臺灣法院取得生效判決,則大陸法院應優先認可該判決的效力並執行。
他舉例,近期辦理一案件是兩岸民衆在臺發生交通事故侵權賠償案件。臺方當事人向臺灣法院向陸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經長達六年訴訟、執行等司法程序,由於陸方在臺沒有財產,且租車公司也已脫產,又因臺灣法院的勝訴判決無法直接在大陸地區對陸方被告申請執行,臺方原告沒有得到任何賠償。
他們(律師)在接受臺方當事人委託後,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並執行臺灣法院的勝訴判決,最終成功使臺方當事人獲得賠償。但這勝訴過程前後歷經八年。
林敏睿說,兩岸民衆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在新規下,訴訟能更快進行,免去重複審判等程序。而儘管兩岸檯面上交流冷卻,但民商事糾紛仍多,包括合約糾紛、公司運營和證券投資相關的商事糾紛,還有因創新技術發展衍生的專利、商標、版權與著作權等侵權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