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公安部前副部長孫力軍受賄、持槍 一審判死緩

大陸公安部前副部長孫力軍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支案一審宣判死緩。(央視新聞)

大陸央視新聞用戶端報導,2022年9月23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公安部前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支一案,對被告孫力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孫力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4月,被告孫力軍利用擔任上海市衛生局外事處副處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綜合業務處處長,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國內安全保衛局局長及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6億餘元。2018年上半年,孫力軍應他人請託,指使有關人員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等方式,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說明他人避免損失1.45億餘元。孫力軍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2支。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孫力軍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操縱證券市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孫力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收受賄賂後爲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干預醫藥、金融等民生領域正常經濟活動,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孫力軍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

鑑於孫力軍到案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能夠認罪悔罪,且積極配合追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根據孫力軍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