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金監總局:擬放寬金融AMC收購不良資產範圍

澎湃新聞報導,「辦法」共設8章70條。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收購範圍上,「辦法」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範圍,允許其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助力金融機構活化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到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

同時,爲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支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辦法」明確界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標準,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切實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作用。

在不良資產管理上,「辦法」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避免長期持有債權、股權、實物類資產,定期進行盤點清查、賬實覈對,及時掌握資產價值狀態的變化和風險隱患,制定合理的處置計劃,儘快推動處置變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評估論證處置計劃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及時調整和完善處置計劃。

在不良資產處置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競爭擇優的原則,完善盡職調查、評估估值、處置公告、資產定價、方案制定、方案審批等資產處置內部制度,嚴格按照審批和操作規程辦理,不得違反程式或減少程式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資產成交後,轉讓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付清。確需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分期付款的首次收款比例不得低於轉讓價款的30%,付款總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

同時,「辦法」還強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構建權責明確、流程清晰、運行有效的審批決策機制,嚴格落實「評處分離」、「審處分離」等要求,切實防範道德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專門列出一章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開展的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業務,例如:諮詢顧問、受託處置不良資產、託管高風險機構、擔任破產管理人或者破產清算組成員、擔任公司信用類債券受託管理人。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當前,大陸不良資產市場對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服務存在需求,爲充分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專業知識、人才隊伍、處置經驗等方面的比較競爭優勢,「辦法」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開展不良資產主業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產、高附加值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提高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