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臉辨識草案 國安需求外 須經個人同意
大陸國家網信辦擬起草新規,規定除非有國安需求,否則人臉辨識新規須經個人同意。(新華社)
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起草「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民衆意見。草案規定,除法定、國安、公安、緊急等例外,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資訊,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方案的,應當優先選擇非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方案。
大陸網信辦爲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根據中國《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起草《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2023年9月7日。
「管理規定(試行)」表示,賓館、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分的,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品質等爲由強制、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分。
草案稱,除法規另有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資訊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面同意。
草案指出,旅館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隱私的場所不得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分識別設備。
《管理規定(試行)》還指出,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或者存儲超過1萬人人臉資訊的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備案。
草案規定,在公共場所、經營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遠距離、無感式辨識特定自然人,應當爲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爲緊急情況下保護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並由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主動提出。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不得將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分作爲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唯一方式,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資訊驗證身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分驗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