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出國無法到庭...聲請法官迴避 法院:非正當理由

全臺首件國民法官案,黃姓男子告白被拒砍死施姓男同學,一審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現上訴二審審理中;黃及辯護人律師黃致豪聲請法官迴避,主張受命法官用語偏見,經陳報要出國仍未改庭期,剝奪其辯護權;臺中高分院認爲,黃律師收受開庭通知後才說要出國,非「正當理由」,駁回其聲請,可抗告。

黃男、黃致豪主張,2023年12月14日曾向臺中地檢聲請開示全案證據、證人及鑑定人陳述紀錄,同月26日開庭時也向臺中地院聲請命檢察官開示被當庭駁回,提起抗告後,由臺中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陪席法官王鏗普,及受命法官許文碩裁定駁回。

2人認爲,參與抗告的法官,又承辦本案二審訴訟,已構成「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應自行迴避,且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爲一審檢察官無開示證據義務而駁回抗告,顯然審理前已形成對被告不利偏見,難期待可秉持中立。

黃致豪也指出,他今年3月19日接獲二審開庭通知,命4月16日開準備程序,但自己早在3月6日就安排出國、買妥機票,收受通知隔天就具狀向法院陳報無法到庭,供法院參酌改期,法院卻沒任何處置,他再電詢書記官被口頭告知「本件被告在押,有委任其他辯護人,無意改期。」

黃認爲,辯護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無法於準備程序表示意見,已剝奪爲被告辯護權利。他經聲請法庭錄音也發現,受命法官許文碩說「你們上訴理由齁,寫的東西一直在重複」、「抗告啊,一直在那邊輪轉」、「不是隻有被告纔有人權啦,被害人也有」,彰顯對上訴不悅與偏見,應該回避。

臺中高分院指出,辯護人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無從聲請法官迴避,本件辯護人黃致豪以訴狀聲請法官迴避,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另就黃男聲請法官迴避部分,臺中高分院認爲,該合議庭駁回抗告僅就證據是否開示裁定,尚未審理調查證據而形成心證,難認法官已有預斷。

臺中高分院也說,法官就庭期安排,是訴訟指揮權行使,辯護人於特定案件中有出國計劃,宜先將無法出庭事由呈報法院,但黃致豪在法院通知開庭日期後才說有出國行程,已非屬因疾病、天災等不可抗力的「正當理由」,應可歸責於黃,非合議庭有偏見。

臺中高分院也細究當天開庭錄音,客觀上也難認和偏見、高度敵意,或與有罪預斷畫上等號,認定黃男、黃致豪徒憑主觀臆測或感受就推定法官有偏頗,認爲無理由,裁定駁回。

臺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