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女同志情侶國外做試管嬰兒 小孩跟誰姓?

●法律評析

黃昆雄律師分析,按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爲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爲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爲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爲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爲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 1059-1 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爲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爲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是依目前的民法規定,要取得子女從姓實在有難度,惟據大法官解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爲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爲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由於同性婚已經大法官解釋系合法,且該解釋文日期系106年5月24日,是立法機關須在108年5月23日前修法或立專法同性婚,此部分或許可等同性婚合法化會有比較詳盡的立法轉圜,因爲縱使要採用親子鑑定證明小芳是子女的"父親",在目前未修法的情況下,戶政機關應該還是不會同意小芳是小孩子的”父親”,這是要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