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央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 不得將資金匯出境外購匯
中國人民銀行(央行)於3日上午發佈了最新通知,明確規定人民幣合格投資者(RQDII),境外證券投資宏觀審慎管理和資訊報送等事項,明定不可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境外投資,是指取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許可的境內金融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除外。
《通知》規定,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展開境外投資時,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同時應按照規定向央行上海總部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託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劃、資金匯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資訊。
同時,央行將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及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等因素,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爲進一步規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活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4〕331 號)等相關規定,現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宏觀審慎管理和資訊報送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是指取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許可的境內金融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除外)。
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展開境外投資的,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
三、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展開境外投資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託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劃、資金匯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資訊。
四、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及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等因素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五、境內託管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展業原則,加強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行爲的真實性、合規性審覈,確保相關業務依法依規展開,並按照銀髮〔2014〕331 號文要求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相關資訊。
六、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當根據本通知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以及資訊報表,做好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資訊監測工作,加強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的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