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女大生命案 更審撤無期刑

陳柏諺殺死馬國女大生,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20日認定陳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改判刑18年10月。(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陳柏諺2022年掐死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死者家屬及檢方都請求法院判處死刑,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陳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他也不是預謀性計劃犯案,且沒有用凌虐等方式增加被害人痛苦,無破壞現場甚至毀損遺體等行爲,罪責應未達最嚴重犯罪的程度,20日撤銷一審無期徒刑判決,依殺人罪輕判18年10月徒刑。臺灣高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2022年10月13日上午10點陳男在蔡女的租屋處,因故向蔡女要求返還先前轉入她帳戶9萬9999元中的部分款項,遭蔡拒絕,他因此情緒激動,心生怨懟,先以右手用力掐扼蔡女頸部,左手拿起牀邊粉色玩偶遮掩蔡臉部、眼睛處,右手持續施力直到蔡女窒息死亡。

陳男殺人後回到自己的租屋處,先後撥打電話及傳簡訊給父親,陳父與派出所員警當天下午4時前往陳的租屋處,詢問發生何事,陳脫口說出「我殺人了」等語,並告知員警他掐死蔡女,自首願受法院裁判。

一二審認爲,本案雖構成自首,但因陳男不具有真心悔悟,與自首是爲了鼓勵真心悔悟者可得減刑的立法意旨不符,因此不予減刑,都判決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檢察官主張一審判處陳男無期徒刑不當,應判處死刑,陳則主張一審未依自首規定減刑不適當,且沒有審酌對他有利的量刑事由,有量刑過重之虞。更一審合議庭考量陳將被害人資訊提供父親,使司法機關可儘快介入調查,也向員警承認犯案,偵審期間都坦承犯罪,表現出願面對司法裁判態度。

更一審合議庭認爲,陳男在員警不知他在被害人租屋處犯案之際,就對前往他住處的員警坦承殺人,可見自首有助於偵查機關追訴本案犯罪行爲,可依自首減刑規定減刑,又因其罪責應未達最嚴重犯罪程度,很難量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改判刑1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