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拉蒂惡煞主嫌判9年押1年3月 苦求交保仍遭7度延押
臺中市瑪莎拉蒂3惡煞將宋姓男大生痛毆成傷案,臺中地院判主嫌張敦量9年,張請求具保,經合議庭裁定續押2個月。(資料照片)
臺中市瑪莎拉蒂案一審依殺人未遂、傷害及強制等罪判主嫌張敦量徒刑9年,全案仍在上訴期間,檢方已提上訴,張敦量遭羈押近1年3月,6度延押即將於3月23日期滿,臺中地院日前提訊張敦量,張再度請求交保,合議庭以張至今否認殺人未遂,所犯重罪、被判重刑,仍有畏罪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3月24日起續押2個月,可抗告。
臺中市瑪莎拉蒂案,張敦量等3人在2021年11月7日凌晨共乘瑪莎拉蒂名車,與宋姓男大學生駕駛的小客車發生擦撞行車糾紛,3人將宋毆打成重傷,引發社會關注。李、陳去年底交保,臺中地院今年3月1日以張犯殺人未遂、強制罪2罪判9年;李及陳犯傷害致重傷害及強制罪各判4年8月。
張敦量在2021年12月24日遭羈押,多次請求交保被駁,6度延押至今已近1年3月,羈押期間將於3月23日期滿,法官17日開庭提訊張敦量,諭知檢方上訴。張再請求交保;辯護人指稱,張在案發後由律師陪同自動到案,沒有逃亡之虞及事實,以羈押原因已消滅,再次請求具保,法官諭知候核辦,訊後還押。
依《形事妥速審判法》等規定,審判中的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及第二審以6次爲限、第三審以1次爲限,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爲撤銷羈押,法院應釋放。
經合議庭認爲,張敦量在一審被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刑9年,殺人未遂罪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可見犯行情節甚重、判刑亦重,而張至今否認殺人未遂犯行,仍有畏罪逃亡可能,被羈押原因仍存在,依訴訟進度,爲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及防衛社會治安,仍有羈押必要,裁定自今年3月24日起,繼續羈押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