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是社會公器 學者稱規範公廣
中天新聞52檯面臨關臺,未來將在YouTube繼續監督政府,迄昨晚已有168萬位訂閱者。(取自中天臉書專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中天假處分,指媒體是「社會公器」,受國家依法監督。文化大學新聞系教授暨新媒體與傳播研究中心主任莊伯仲昨表示,翻遍英文新聞學教科書,沒看過「社會公器」的說法,而若真有所謂的「社會公器」,也只適合用來規範公視、客家臺這些公廣集團成員。
莊伯仲指出,國內新聞傳播科系教學時,談到新聞媒體常以「社會公器」稱之,但外文原典從來沒有看過該說法,倒有較接近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詞。之所以稱爲「社會公器」,應是當年引介相關學說時沒翻譯好,或是擴大解釋了。
「老闆自己掏腰包成立媒體,幹嘛當公器?」莊伯仲說,商業媒體都以公司之名做營利事業登記,要追求利潤、要開發票、要繳營業稅、員工也要發薪水和年終獎金。甚至有媒體集團還上市,發行股票,要也應該稱爲負有社會責任的營利事業纔對!
他更提到,美國新聞史上最著名的「水門案」,《華盛頓郵報》兩名記者的揭弊報導,必然獲得報老闆的同意和力挺,「以教科書的模糊觀念來說,這是否也是干預編輯事務?」
至於中天新聞換照未過,近來對於媒體平衡報導討論甚多,「涉己事務如何平衡報導?」莊伯仲稱,以日前的「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來說,難不成也要採訪兇嫌?
他說,前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牛肉麪事件,有人質疑記者不先查證就報導,但問題出在這是行政院記者會,具有公信力才援引報導。如果凡事都須查證,恐怕連諾貝爾獎得主的得獎感言也無法直接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