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血沒肉的訊息 豈能符合公益

司法院公告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草案規定偵查機關要設媒體採訪區及採訪禁止區。圖爲記者在警局辦公室內的泡茶桌旁,進行發稿作業。(本報資料照片)

政府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大幅限縮司法人員對偵查內容的提供,有調查官反酸說,未來由發言人統一發言,可減少很多負擔,「你們以後什麼事就別來問我」;更有基層員警表示,一些事證明確的案件,若都不能說,新聞變得沒血沒肉,媒體也不想登,這樣能達到符合公益、預防犯罪的目的嗎?

員警痛批,這些辦法規定只不過是執政者的工具,政府想公佈的就可公佈,甚至移花接木,例如去年大選前號稱破獲90幾億的選舉賭博網站,實際根本與選舉賭博無關,也沒有這麼多的資金,就是最好的例子。

調查局表示,15日將由最高檢察署主持相關會議,目前沒有特別看法,無論未來法如何修,將遵循法律規定執行。刑事局也說,有些做法如發言人制、取消績效評比等,警方已行之有年,未來會尊重決議與修正案,恪守偵查不公開。

官警直言,這次修正草案是朝國民參審目標制定,避免國民法官有先入爲主的印象,在偵查不公開下,警方僅能認爲是嫌疑人,偵查中的心證不得公開,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不過,多數基層員警認爲,不能僅要求警方偵查不公開,檢調更應檢討,許多案件細節、內容不就是檢調泄漏?每次卻都把矛頭指向警察,尤其檢調違反偵查不公開被懲處少之又少,甚至對敏感政治案件更「球員兼裁判」護短,「三中案」傳出泄密,北檢把案件簽結,迄今真相不明,警察卻是案件還沒敘獎就先被處分。

況且,警察要如何限制媒體採訪區域,總不能把人全都趕在外面,有新聞才通知採訪,爲此發生衝突,誰要負責?

但有檢察官表示,刑事訴訟法本就規定偵查不公開,制訂辦法明文規範可以減少爭議,讓檢察官更謹慎不是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