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子收「呻吟撞擊聲」錄音檔嚇壞!前男友炫耀新歡慘賠3萬

苗栗一名男子約砲並將性行爲過程錄音,事後傳給前女友炫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一名男子阿宏與小惠(均化名)分手後,得知小惠曾在交往期間劈腿,心有不甘,於是用交友軟體約砲,並經過女方同意後錄下性交行爲的音檔,事後傳給小惠炫耀。小惠一打開就聽到呻吟聲與皮肉撞擊聲,讓她嚇壞認爲自己過去遭側錄,因此憤而提告求償。法院判決出爐,阿宏擅自將自己與他人性行爲過程音檔傳送給小惠,侵擾對方個人生活之私密領域,須賠償3萬元。

根據判決,小惠與阿宏過去曾是男女朋友,2023年7月19日晚上10點半左右,小惠突然收到阿宏傳來的17秒錄音檔,音檔中出現呻吟與皮肉撞擊聲,男方先問「可以嗎?」女回「可以」,男又問「還要再大力點嗎?」讓小惠聽了嚇壞,主張自己與阿宏過去交往發生性行爲時遭側錄,因此提告求償20萬元。

阿宏則表示,兩人分手後得知小惠在交往期間劈腿,於是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邀約其他女性到家中發生性行爲,經過對方同意後才錄下該音檔,後才傳給小惠炫耀,並指出錄音時間是同年5月20日上午7點多,當時已與小惠分手,雙方分開後也沒有進行性行爲。

法院認爲,錄音檔有關女生髮出的字音僅有「可以」2字,不符合法務部調查局受理聲紋鑑定之要件,本件錄音檔無法鑑定;而雙方雖然分手,但阿宏卻未經小惠同意,擅自將自己與他人性行爲過程音檔傳送給對方,已侵擾小惠個人生活之私密領域,該行爲無任何足以正當化的理由,導致小惠精神痛苦,認定阿宏行爲已構成對小惠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之隱私權之侵害。

苗栗地院審理,考量兩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原告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使用之傳輸工具,被告系故意侵害原告權利等一切情狀,判定阿宏須賠償3萬元精神慰撫金,其超過部分之請求,即無可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