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贓款,還替朋友“保管”?洗錢罪!
“我原以爲是替朋友‘保管’了10萬元,即使他出事了也不會查到我身上。現在想來,自己真是太傻了。”日前,江蘇省海安市檢察院在開展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時,社區矯正對象趙某談起犯罪行爲仍後悔不迭。此前,趙某因犯洗錢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
趙某口中的朋友是江蘇某國企的原部門負責人周某。2014年6月至2023年初,周某利用職務之便,在物資採購、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爲他人和單位牟取利益,先後37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合計52萬餘元。2023年4月,海安市監委對周某涉嫌受賄罪立案調查,依據監檢銜接機制,邀請海安市檢察院依法介入該案。
“在辦理貪污賄賂案件時,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同步審查是否存在洗錢犯罪線索。辦理該案過程中,我們重點審查了周某受賄資金的流水、贓款去向。”在介入階段,海安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秦建軍提出落實“一案雙查”工作機制,全鏈條分析研判,深挖洗錢犯罪線索。
“周某幫王某承接了兩個工程,向王某要了10萬元,後來又還給了王某,王某便提出把這筆錢換種方式再送給周某,周某答應了,並提出不要把錢直接給他,而是給一箇中間人。”承辦檢察官發現,周某曾安排趙某作爲中間人幫助保管10萬元現金,其中涉嫌洗錢罪,但需進一步查清具體犯罪行爲,遂向監委提出進一步查明該筆資金涉及的人員及具體參與行爲的建議。
對此,海安市監委進行了調查取證,但調查終結後認爲,認定周某涉嫌洗錢罪證據不足,遂以周某涉嫌受賄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經審查,承辦檢察官認爲,現有證據能夠認定趙某存在幫助保管受賄款的行爲,但主觀明知證明上存在瑕疵,個別細節存在不一致情形。
“鑑於該案主要證據已經取證到位,需要補證的事項主要是覈實犯罪嫌疑人與趙某在溝通過程中對於隱晦性語言的理解等細節,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更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爲全面客觀評價犯罪行爲,海安市檢察院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後認爲,需進一步覈實周某、王某及趙某三人的主觀要素及分工配合等細節,該案有自行補充偵查的必要性。
經上級檢察院同意後,該院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將前述款項涉及的參與人員、協商內容、收受方式及往來情況作爲補證的重點。最終,該院查明周某在向王某退還10萬元後,曾心有不甘地向二人共同的朋友趙某表示“10萬元都退了,兩個項目白給了”。趙某心領神會,主動聯繫王某幫助要回這筆款項。爲維護利益關係,王某安排員工將裝有10萬元現金的茶葉盒,在途經某高速路口時交給了趙某,由其代爲保管。
經全面審查,海安市檢察院認爲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周某的行爲涉嫌洗錢罪,而趙某幫助接收並代爲保管周某受賄款的行爲亦涉嫌洗錢罪。2023年5月,海安市檢察院邀請監委、公安局召開聯席會議,經討論,三方認爲,周某洗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可與受賄罪一併提起公訴,趙某的行爲需由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海安市檢察院以周某涉嫌受賄罪、洗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後,2023年8月,法院以受賄罪、洗錢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5.5萬元。現判決已生效。
與此同時,公安機關在收到海安市檢察院移送的趙某涉嫌洗錢罪線索後,於2024年3月立案偵查,後移送審查起訴。同年5月11日,海安市檢察院以趙某涉嫌洗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28日,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洗錢犯罪案件,要求我們在辦理上游犯罪時具有較強的敏銳性,加強與監委、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築牢反洗錢法治防線。”秦建軍介紹,近年來,海安市檢察院充分發揮依法介入、指導偵查、自行補充偵查職能,發現線索並及時辦結洗錢犯罪案件9件10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盧志堅 陸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