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架衰!「行車紀錄器」故障遭罰9千 司機不服提行政訴訟獲撤銷
去年12月1名鄞姓貨車司機,行駛在國道1號時,與其他車輛發生車禍,警方到場時要求司機提出「行車紀錄器」,卻發現紙卡故障,當場遭警方開出9千元罰單。(吳建輝攝)
去年12月1名鄞姓貨車司機,行駛在國道1號時,與其他車輛發生車禍,警方到場時要求司機提出「行車紀錄器」,卻發現紙卡故障,當場遭警方開出9千元罰單,但公司負責人不服,認爲行車紀錄器故障非人爲疏失,提起行政訴訟,彰化地院近日審結,認爲紀錄器行駛中故障無法得知,屬於臨時性故障,因此撤銷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可處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繼續行車者,也可處新臺幣9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而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也可處新臺幣9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
判決書指出,該貨運公司主張,公司皆依規定更換紀錄器,每天使用均未出現異常,當天8點至11點都有正常紀錄,損壞是在無法抗拒的情況下,並非人爲不當使用,且每輛車都有裝GPS定位追蹤,可以查出每天出勤狀況,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裁決。
該案「行車紀錄器」並非一般民衆所認知可錄影的行車紀錄器,是俗稱「大餅」的卡車專用紀錄器,就像是大卡車的黑盒子一樣。(吳建輝攝)
法官認爲,行車紀錄器需於行車前檢查才能得知是否故障,且裝設在儀表板前方,對駕駛人而言確實難查知運作情形,該車輛定檢時,紀錄器經檢測功能都正常,有合格證明可證,因此認爲紀錄器可能是非人爲因素導致臨時性故障。
法官審酌時,對照車輛顯示時間,駕駛自上班開始時是正常運作,且長達3小時,是可排除「未依規定使用」或「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之可能,認爲臨時性故障之可能性較高,因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該案「行車紀錄器」並非一般民衆所認知可錄影的行車紀錄器,而是針對總重20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必須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俗稱「大餅」的卡車專用紀錄器,就像是大卡車的黑盒子一樣。
該案「行車紀錄器」並非一般民衆所認知可錄影的行車紀錄器,但自今年起所有大型車定檢,同樣要檢查是否安裝「視覺輔助系統」,包含攝影鏡頭、雷達警示和近側鏡等等。(吳建輝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