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訴強制猥褻 少女因「這理由」為他向法官求情
24歲嚴姓男子與女同事未成年的女兒熟識,前年底在女同事住處喝酒,酒後失態在廁所內隔着內衣褲撫摸少女胸部及下體,少女將其手拉開仍未收手,後因聽到廁所外有人才作罷,事後少女爲他求情,因2人未來有結婚打算,法官認嚴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5月徒刑。
嚴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與女同事及少女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切結書,及他與少女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佐證,法官認事證明確。
然而,案發時,少女未滿16歲,檢方認嚴所爲,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中成年人對少年強制猥褻罪嫌。嚴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嚴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少女及女同事和解,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少女還向法官求情,希望法官可以判輕一點,可以不要讓他坐牢,「我跟他現在是男女朋友關係,我們未來會結婚,我沒有要追究這件事情了」。
女同事也說,我們已經和解,因爲女兒現在跟他在一起,未來有結婚打算,希望法官不要判刑,如果要判刑希望判輕一點。
臺南地院審酌,依嚴犯罪情節,惡性尚非重大不赦,縱使科予最低法定刑度即有期徒刑7月,仍屬過苛,不無情輕法重之憾,情堪憫恕,依法酌減其刑。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5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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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審酌,依嚴男犯罪情節,惡性尚非重大不赦,縱使科予最低法定刑度即有期徒刑7月,仍屬過苛,依法酌減其刑,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5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