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通報18起違規校外培訓行爲行政處罰情況

本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娜報道:5月26日,記者從南昌市教育局獲悉,近日,南昌市“雙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關於18起違規校外培訓行爲行政處罰情況的通報。

●案例一 吳某個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南昌縣金沙大道2008號奧林匹克花園32棟1011室擅自開展架子鼓、鋼琴培訓。

5月15日晚,南昌縣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聯合執法工作專班在聯合八月湖街辦開展的日常巡查中發現這一情況,當場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爲,要求其退還違法所得,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周某個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南昌縣幸福時光二期26棟居民樓內擅自開展書法、美術培訓。

5月15日晚,南昌縣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聯合執法工作專班在聯合八月湖街辦開展的日常巡查中發現這一情況,當場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爲,要求其退還違法所得,對其下達《校外培訓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予以警告。

●案例三 楊某個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南昌縣蓮塘鎮澄湖中路296號以託管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

5月16日晚,南昌縣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執法工作專班在聯合蓮塘鎮政府開展的專項巡查中發現這一情況,當場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爲,要求其退還違法所得,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陳某個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南昌縣蓮塘鎮澄湖中路308號擅自開展鋼琴培訓。

5月16日晚,南昌縣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聯合執法工作專班在聯合蓮塘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開展的專項巡查中發現這一情況,當場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爲,要求其退還違法所得,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 姜某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南昌縣蓮塘鎮蓮西路311號1#商鋪以託管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

5月16日晚,南昌縣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聯合執法工作專班在聯合蓮塘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開展的專項巡查中發現這一情況,當場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爲,要求其退還違法所得,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 陳某個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南昌縣蓮塘鎮洪州大道528號(原澄湖北大道528號,浦發銀行隔壁)3樓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

4月12日晚,南昌縣教體局、南昌縣蓮塘鎮政府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這一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對其作出以下處罰: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二、沒收違法所得6538元,並處以3萬元罰款,共計36538元,上繳國庫。

●案例一 夏某個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

2月27日,南昌市東湖區教育體育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這一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責令停止違法培訓行爲,沒收違法所得9000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罰款9000元,共計1.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南昌市東湖區××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超出辦學許可範圍,擅自在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件的分支機構內開展器樂類培訓。

5月4日,南昌市東湖區“雙減”工作專班執法人員在聯合執法時發現這一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責令停止違法培訓行爲、沒收違法所得1196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黃某某個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

5月4日,南昌市東湖區“雙減”工作專班執法人員在聯合執法時發現這一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責令停止違法培訓行爲,並處以等同於當事人違法所得的罰款208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南昌××校外託管服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

5月14日,南昌市東湖區教育體育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這一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責令停止違法培訓行爲,並處以等同於違法所得的罰款48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一 江西誠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件的情況下,以教育諮詢的名義,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

3月28日,西湖區教體局根據相關規定,對該單位作出以下處罰:責令立即停止違規辦學行爲,予以通報批評;罰款1.6萬元,上繳國庫。

●案例一 韓某某個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變相組織學生開展六年級語文學科培訓。

2024年1月25日,青山湖區教體局在巡查中發現這一情況,立即對該機構立案調查,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爲,退還所收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根據2024年1月4日教育部下發的《“雙減”改革每日快報》,“據暗訪發現,南昌市青山湖區××培訓學校,已轉爲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違規提供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學科類培訓”。

青山湖區教體局對該機構立案調查,約談該機構負責人,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爲,退還所收費用,並按照相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一 5月6日,青雲譜區教體局聯合區市監、區城管局等部門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南昌市青雲譜區某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正在從事學科類違規培訓。

青雲譜區教體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爲,並啓動對該機構吊銷許可證的程序,要求其退還違法所得,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南昌市某藝術館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

5月10日,青雲譜區教體局在巡查中發現這一情況,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爲,退還違法所得,並按照有關規定,當場對該組織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紅谷灘區

●案例一 南昌市××教育諮詢公司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件的情況下,以教育諮詢的名義,變相組織11名學生開展高三學科類校外培訓。

4月7日,紅谷灘區教體局在巡查中發現這一情況,立即對該機構立案調查,警示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爲,退還所收費用,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1.2萬元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南昌市紅谷灘區××培訓學校在前期督查發現違規超範圍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整改期間,仍組織3名學生違規超範圍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

4月27日,紅谷灘區教體局在巡查中發現這一情況,立即對該機構立案調查,警示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爲,退還所收費用,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吊銷辦學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一 5月8日,高新區教育中心執法人員根據羣衆舉報線索對位於萬科創智公園43棟公寓二樓的南昌航帆教育諮詢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組織10餘名初中學生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高新區教育中心依照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