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撿皮夾45分鐘後才交管理室 「打開沒錢」被告侵佔6900元
謝姓男子撿拾1只皮夾,但失主稱包內有6900元不翼而飛告他侵佔,一二審皆判謝男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謝姓男子前年騎車外出時,在路邊撿到陳姓男子遺失的皮夾,經過45分鐘之後纔將皮夾交給管理室的保全人員,未料事後竟遭失主提告侵佔6900元現金,雖然一審獲判無罪,但檢方不服並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裁定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謝姓男子於前年2021月3日中午12點43分騎車行經高雄市某路,撿到1只皮夾,直到下午1點28分,他將該皮夾送到大樓管理室,當時保全人員檢視皮夾內並無現金,但陳姓失主前來領回皮夾時,卻稱皮夾內有6900元不見,但謝男堅稱當時就沒有錢,只有證件,陳姓失主決定報警提告。
一審橋頭地院審理時,根據相關當時陳姓失主是下車買咖啡,皮夾就掉落在地上,當時他還能完成購物,可見另有支付方式,不必然皮夾內有現金,且根據監視器等畫面,均未發現謝男撿到皮夾後,有取出現金或皮夾內確實有置放現金畫面,因此除有他指控外,並未其他補強證據可證,判處謝男無罪。
不過檢方認爲,該皮夾掉落後除了謝男就沒人動過,且謝男撿拾皮夾地點,距離失主所住大樓約210公尺,卻直到45分鐘後纔將皮夾送到管理室,可見謝男有侵佔皮夾內現金之舉,因此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根據監視器,發現陳男的皮夾掉落之後,隔了一段時間謝男才騎車經過,他暫停下車匆匆撿起皮夾並放進口袋離去;一般狀況下,民衆撿到皮夾可能會打開查看是否有足以辨識失主身分的證件,而且謝男當下需要空出雙手騎車,將皮夾放進口袋,未必一定有侵佔犯意。加上此案沒有其他積極證據,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