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開國道遇檢舉魔人17分鐘收12張罰單 法官一查立撤8張

男開國道遇檢舉魔人,17分鐘收12張罰單,法官一查立撤8張。(中時資料庫)

一名許姓男子去年4月開車上國道1號南下時,因變換車道沒全程打方向燈,遭一名檢舉魔人錄影後向警方檢舉,總計在17分鐘內被舉發12張罰單,慘罰3萬6000元,許男事後向國道警申訴遭駁回,一怒下向法院提訴訟,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爲,12張罰單中有8張在6分鐘內連續舉發,且距離未超過6公里,警方裁罰過當,不符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根據判決書指出,許男於去年4月11日下午2時43分至3時許,開車行駛中山高南下199.3K至228.5K時,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遭檢舉人錄影後檢舉,慘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大隊逕行舉發12張罰單,許男收到罰單後差點昏倒,立刻向警方提出申訴,但警方認定查無違誤駁回,許男一怒下向法院申請裁決。

但臺中監理所提出證據,顯示許男遭舉發當日下午2時43分開車於國道1號南下199.3K上國道,從加速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時,過程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接着分別在2時45分至3時間,於南下202.9K至228.5K變換車道過程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全程有錄影光碟爲證。

根據法官調查,許男駕駛時確實有連續12次「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行爲,有4次違規地點均已相距6公里以上,阻斷效力應爲最初舉發時間地點之6分鐘、6公里內,依法得以連續舉發。

法官調查後,但有2次違規地點相距僅3.6公里、違規時間僅相隔2分鐘;有4次違規地點均相距在2.7公里以內、違規時間均相隔於2分鐘以內;有該2次違規地點相距僅1.6公里、違規時間僅相隔1分鐘;有4次違規地點均相距在3.4公里以內、違規時間均相隔於2分鐘以內,且車輛行駛期間內,未行駛經過任何一個路口,違規地點也非在隧道內,不符合連續舉發之要件,因此不得連續舉發,否則就屬裁罰過當而有違比例原則。,應予撤銷。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