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網友交往不成互告 他偷拍筆錄傳給女方閨蜜慘了

一對男女網友見面後交惡互告,男網友到警局作筆錄時偷拍對方資料傳給女方的好友,遭告妨害個資法求償100萬,最後判3萬,男方上訴臺南地院遭駁回。(程炳璋攝)

張姓男子與郭姓女子2018年透過網路PTT(批踢踢實業坊論壇網站)認識,見面後交往不成,彼此反在網路上迭起爭端,互告妨害名譽,張男赴警局偵查隊製作筆錄時,趁隙偷拍郭女案件資料傳給郭女的邱姓好友,要邱女轉告「提醒」對方出庭,遭告違反個資法,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郭女民事求償百萬,臺南簡易庭4月判罰3萬,張男上訴臺南地院近日遭駁回,維持原判。

張男與郭女2018年5月透過PTT認識,當年6月2度約在臺北市見面,郭女不久後就請人在PTT男女版上發文「這是1篇被重鬱男騷擾的求助文」隨後引發2人之間連串爭執,互相提告妨害名譽,關係迅速交惡。

張男2018年12月到臺南市警2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時,趁偵查員離座列印文件之際,以手機偷拍桌上有郭女照片的文件資料,事後發給兩人的共同好友邱姓女子,邱女告知郭女後,郭女再對張男提告違反個資法,附帶民事求償100萬。

張男違反個資法最後遭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郭女主張因此事造成自己憂鬱症復發,之間支出的醫藥費、休養費、交通費加上精神撫慰金,共求償100萬元。

臺南簡易庭法官認爲張女早在2018年5月即在精神科就醫,事件發生前還有自殺未遂紀錄,可見在事件發生前即已罹患憂鬱症,無法證明憂鬱症與張男所拍照片有關,4月判賠3萬元。張男仍上訴臺南地院,7月辯論終結,法官8月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