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拿鉛筆戳地墊 臺南教保員竟壓手奪筆刺傷右前臂被判3月

臺南某幼兒園黃姓女教保員被控前年6月間因見5歲多男童無故持鉛筆刺其座位旁地墊,憤而將男童右手按壓在地板上,並奪過鉛筆朝其右前臂上方刺數下,致多處開放性淺層小傷口而挨告,黃女否認動手,惟教育局訪談4名幼童還原現場狀況,法官認她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3月。

檢警調查,黃女爲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具11年幼教工作執業經驗。她於2023年6月1日11時35分許至同日11時50分許止,在2樓教室內,因見男童無故手持鉛筆1枝刺其座位旁地墊,一時怒意上涌,徒手將男童右手按壓在地板上,並奪過他用以刺地墊鉛筆,朝男童右前臂上方刺數下,造成他右前臂多處開放性淺層小傷口。

當晚6時20分許,母親前往幼兒園接男童下課時,經黃女告知男童右前臂傷勢,母親離開幼兒園後詢問男童,得知其原委後,隔天上9時8分許帶他就醫並報警處理。

黃女辯稱,她沒有傷害男童,當時她只有握住男童的手,制止他持鉛筆刺地墊的行爲,並請他冷靜,她是後來才發現男童的右前臂有傷,男童跟她說是媽媽沒有幫他剪指甲。她也說,當時是有拿鉛筆在空氣劃1下作爲示範,她不確定是劃哪裡或劃哪隻手,也不確定鉛筆有無接觸到男童的手,可能是在男童手臂位置,但是他並未因此受傷,他右前臂的傷口也不是她造成的。

臺南地院指出,案發後,教育局有派員至幼兒園進行調查,並訪談在場學生共4名。其中證人A生表示案發地點是積木區,當時男童用鉛筆戳墊子,後來他有哭,因爲黃女拿鉛筆戳男童的手,男童的手想離開,但黃女用手抓住男童,不讓男童離開;經到場委員請A生示範黃女當時動作,證人A生即手持鉛筆做出連續戳手的動作。證人B生則表示,因爲男童拿鉛筆戳地墊,黃女就走去男童的位置,黃女有搶男童的筆。

男童證稱,記得案發時是他用鉛筆戳地墊,黃女就把他的手壓在地板上,然後用鉛筆戳他被壓在地上的手,他會痛也有受傷,「黃女這樣做是因爲他戳地墊,戳地墊是不對的事情」。

合議庭勘驗男童傷勢照片,所受傷勢均集中在右前臂處,有多處傷口寬度甚細,且呈直線狀,非呈弧狀。經函詢當時急診醫師,也函覆稱經診視其傷勢後,疑似爲刺傷傷口,會診兒科醫師後,傷口看起來是刺傷。與男童、證人A生所述黃女有以鉛筆尖端戳刺男童右前臂等語不謀而合。

合議庭審酌,黃女身爲幼兒園教保員,應本其專業,盡責照護、教育園內學生,竟因一時情緒失控,持鉛筆戳刺反抗能力甚微的男童,且事後先全盤否認有何持鉛筆戳刺男童之舉,後又改辯稱僅持鉛筆示範而輕戳1下。

惟念及黃女於審理時稱願意一次給付賠償金25萬元,尚非全無彌補之意,惟因與家長主張賠償金數額仍有落差,致未能成立調解或和解。

臺南地院審酌,黃女身爲幼兒園教保員,應本其專業,盡責照護、教育園內學生,竟因一時情緒失控,持鉛筆戳刺反抗能力甚微的男童,認她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3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