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長林明溱公投「亮票」 選委會認定非故意沒違法
1218公投投票日登場,上午8點開始各個投開票所開始作業,但可能因爲天氣因素投票率不如預期,南投縣長林明溱上午9點半抵達集集鎮八張里社區活動中心投票。(縣府提供/吳建輝南投傳真)
林明溱表示,因爲選票太小張,他圈選完很自然地走出來投票,絕對不是故意的,而他個人的公投立場大家都明瞭,也不是選民代或首長,沒有什麼秘密,就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縣府提供/吳建輝南投傳真)
但過程中疑似不小心亮票,在將選票投進票匭時,不小心露出選票;對此選委會迴應,判定非故意行爲,因此沒有違反規定。(縣府提供/吳建輝南投傳真)
1218公投投票日登場,上午8點開始各個投開票所開始作業,但可能因爲天氣因素投票率不如預期,南投縣長林明溱上午9點半抵達集集鎮八張里社區活動中心投票,但過程中疑似不小心亮票,在將選票投進票匭時,不小心露出選票;對此選委會迴應,判定非故意行爲,因此沒有違反規定。
林明溱表示,因爲選票太小張,他圈選完很自然地走出來投票,絕對不是故意的,而他個人的公投立場大家都明瞭,也不是選民代或首長,沒有什麼秘密,就只有同意或不同意,所以認爲就算被看到也沒有什麼關係。
縣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林琦瑜也迴應,因爲縣長早上行程匆忙,所以到投票所投票時比較着急,選票有4個顏色,他蓋完章很自然地就走了出來,當時他本人也沒有意識到亮票問題,但他的立場一向非常堅定,因此也沒有需要透過亮票來表達立場。
對此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總幹事吳燕玲迴應,根據《公投法》第21條之2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但根據畫面來判斷縣長並非故意亮票,所以未違反規定並非屬於故意亮票者。若依規定屬故意亮票者,可依43條規定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