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控搶劫再審改判無罪定讞 獲刑事補償402萬元

男子王瑞豐遭控27年前擔任一兵期間搶劫,依軍法判刑5年入獄,經釋憲獲再審改判無罪定讞。王男遭拘束人身自由800多天,聲請刑事補償,經高雄高分院審理,獲判補償402萬元。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王男自民國86年遭留置、羈押、入監執行計804日,考量他案發時爲無前科20多歲青年,在身強力壯正值追求無限可能未來時遭拘束人身自由,衝擊王男人生規劃,造成他身心受痛苦、名譽減損及財產損害,判每日補償5000元,合計補償王男402萬元。

全案起因王男遭控民國86年擔任職業軍人一兵期間,與陳姓高職同學騎機車搶奪鳳山區1名路人的皮包後逃逸。王男遭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處5年徒刑入獄,但涉案同夥陳男卻被判決無罪確定,王男服刑2年多假釋成功出獄後聲請大法官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准予再審。

經高雄高分院3月審理,認定被害人、證人證述有出入,依現有證據不足證明王男涉案,改判無罪,後經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月放棄上訴,王瑞豐終告無罪定讞。